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丁磊律师毕业于青岛大学,系统学习了管理学、法学知识。执业前曾为央企、民企在青岛的高级管理人员,拥有较为丰富的实体经济行业经验以及法律实践经验。执业以来专注于房产交易、交通事故、公司股权、合伙纠纷等民商事纠纷与恢复执行、执行异议、排除执行等领域,在行政诉讼与国家赔偿领域亦有一定的优势,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实务经验。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及时防范企业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也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
咨询该律师在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执行可依双方意愿来进行,公证并非是必须的,但能增加协议的权威性和信任度。若双方能达成确定协议,并在离婚登记时提交审批,这份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为了避免后续纷争,公证可以为协议的执行提供更坚实的保障,当事人应该权衡选择,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不强制要求公证。公证并非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只要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可以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并未生效。这个冷静期的设立,是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更加慎重地考虑离婚决定。在这段时间里,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只有当冷静期结束,双方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才会生效,其中的财产分配条款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无需公证,夫妻财产约定即具法律效力。双方有权决定婚姻期间及婚前财产归属,可独立所有、共有或部分归一方所有。此约定应以书面形式明确。因此,公证非必要程序,双方自愿书面约定即可。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应包含基础信息(如姓名、婚姻状况等)、双方明确的离婚意愿、财产和债务划分、损害赔偿条款(如过错方责任)。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无效或法律纠纷。重要的是,所有内容均需明确、详细,并经双方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