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拆迁安置房产权的归属及其相关规定对于安置房,部分类型具备所有权,另一些则不存在所有权的概念。举例来说,若涉及到由政府主导的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中为了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而兴建的房屋,或者是由于房地产开发等原因导致的动迁过程中,动迁公司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等价格或较低价格的商品房,这些类型的安置房均具有所有权,且所有权属于个人。
《民法典》中关于拆迁安置人员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拆迁安置居民的居住权有明确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核心内容:首先,房屋居住权自完成相关的登记手续之时起即刻生效成立;其次,居住权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形式,居住权人被赋予了根据事先签订的合同条款或者法定条件,合法自由地对他人所有的住宅享有占有权、使用权以及其他应有的权益,从而确保满足自身基本的生活需求,保障最基本的居住权利。
拆迁房产权年限与商品楼一致,均为70年,其中住宅用地为7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满5年并支付土地出让金后,拆迁房可自由买卖。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土地补偿标准因土地类型而异,对失地农民至关重要。征用土地需考虑线路迁移,需与相关部门沟通编制投资估算报告。
依据法规,房屋征收部门须履行安置协议义务,逾期未安置者可依法诉讼维权。行政诉讼程序包括提交诉求、立案、送达起诉状、庭审、判决等环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民事诉讼为三年,自知悉权益受损之日起计算。公民需在六个月内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但涉及不动产的诉讼时效从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算,逾二十年将不再受理。
拆迁安置住房源于城市规划与公共设施建设中的补偿措施,旨在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居住问题。政府通过提供这类住宅物业,确保他们在拆迁后拥有完整所有权,以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并适应城市化进程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