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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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具备多个要点: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三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能是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只有满足这些要件,债权人方可依法行使代位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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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主体遭遇刑事责任追究时,其相关互动中的债务问题需依具体情境厘定。民事财政关系不因刑事责任追究启动而消除,合法债务关系下,债权方可向受限人身自由的债务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按流程审理裁决。执行时若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可处置偿债。刑事涉财产追缴罚没可能影响偿债,债权方应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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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信用卡诉讼中,败诉方并非必然承担胜诉方律师费。仅当合同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或法律有特别规定(如某些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才可主张败诉方承担。若无约定和规定,败诉方一般无需承担。实际情况依案件事实、证据及法院裁定确定。若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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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提出代位权之诉,需关注关键事项。一是权利产生前提为债务人未有效行使到期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实际损失;二是提起诉讼时要搜集保存相关事实材料,如债权债务关系凭证;三是要向有管辖权的司法机构起诉。代位权诉讼结果会影响原执行案件,胜诉可能改变执行对象范围,诉讼期间原案通常暂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