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还有法律效益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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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宅基地置换协议一方已故还有法律效益。
法律规定,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的可以在本集体内部流转宅基地,依法进行互换,互换时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履行有关批准程序。
一方已故的,双方可以继续履行宅基地置换协议。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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