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隐名股东确认后可以要求解散公司,但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只有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时候,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注册了公司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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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其直接领导层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仍可追究。若犯罪由他们实施,公司终止不影响对其个人的法律追责。经济犯罪等情况中,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不会随公司注销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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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结束运营后,如有未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追偿。首先,检查公司是否依法清算,若清算不当,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受损,可要求清算组赔偿。其次,若公司未清算便解散,债权人可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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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经营后,未偿债务需依法处理。企业应全面清算财物、债权及债务。若清算未依法进行,未通知债权人,导致权益受损,债权人可向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主张权益。确保债权人合法权利得到保障,是企业终止经营后的重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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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宣告破产后,仍可能面临法律诉讼。破产清算虽启动,但法律主体资格不立即终止。清算期间,公司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破产前有未履行合同、侵权或违法行为,相关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因此,破产并不意味着法律风险的完全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