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
郑晓龙,中共党员,四川瀛正宏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公司法律顾问、债权债务纠纷、合同纠纷。执业理念:以极致的服务,彰显专业的价值。 社会职务: 1、四川省律协律所管理和发展委员会 委员 2、四川省律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委 委员 3、四川省遂宁市律协公司法专委 委员 4、遂宁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5、射洪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 会员 所获荣誉: 1、2020年6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会评为“优秀共产党员”。 2、2022年2月被遂宁市司法局、遂宁市律师协会评为2021年度“优秀律师”。 3、2022年7月被中共遂宁市律师行业委员评为二〇二二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4、2023年7月被中国共产党四川省律师行业委员会授予“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 5、2023年8月受邀参加江苏省律师协会举办的“星火燎原计划”之青年律师领军人才训练营(第七期),并成功结业
咨询该律师当合同符合以下条件时,当事人可以拒绝履行:(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民法典》规定,双方无履行顺序时须同步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接受;若一方履行不足,另一方有权拒绝同等履行;先履行方违约,后履行方有权拒收履行请求;反之,如先履行方履行符合约定,后履行方不得拒绝。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了债务履行的顺序与法律责任。
合同可拒绝履行的情况包括:一方以欺诈、压迫手段订约损害国家权益;隐蔽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利益;以正当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侵犯公众利益或违反强制性法规;法律上或事实上无法执行的义务;债务人不适执行或执行成本过高,且债权人未及时主张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上述情况允许拒绝履行合同。
买方拒绝履行合同的风险属于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在民法典上,广义的风险是指各种非正常的损失,它既包括可归责于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又包括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导致的损失;狭义的风险仅指因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所带来的非正常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正当拒绝履行合同:1.合同因欺诈、胁迫等不法手段签订,损害国家整体利益;2.合同涉及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3.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合同履行将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