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个人合伙清算协议时,要清理自身的账目。理清自身账目,为的是将来合作中清晰自己的投入,万一发生争议,能够明确自己的权益。注意审查合作伙伴的资本实力,同时也是在检验对方......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规定......
被执行人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注意,2006年8月27日之后......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为更好的帮助您及时、高效的解决问题,可直接电话联系,电话:18630993523/18522505107 (微信同号)。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方所”)创建于1988年,是全国第一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司法部律师体制改革试点单位,是天津市最早的一批律师事务所。1991年12月,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命名为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1996年底,经天津市司法局批准转为由著名高级律师孙芳桥领办的自律型律师事务所。 自成立以来,东方所以“家文化”为底蕴,以“立足中国,服务全球”为理念,在尊重传统、传承理念的基础上,以“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智慧化”为方向,以求真守正、极致高效的服务理念,打造出一支业务可依托、服务可信赖的专业化律师团队。 东方所在3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以共同的愿景、使命和价值观,让北京、江西、四川、江苏、广东、河南7地的“东方”律师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东方联盟”,始终秉承“公正、平等、自由”的法律理念,为当事人提供规范、高效、便利、快捷的法律服务 ,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基础,专业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业务相结合,以学者型的严谨态度、专家型的服务水平、团队型的服务方式,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解决方案。 作为一家拥有深厚历史的“老所”,东方所从未停止进行法律专业服务的升级与迭代,一直持续优化业务领域体系。截至2020年,东方所共有14大专业委员会:行政、刑事、民事侵权、婚姻家事、合同、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企业解散与破产清算、知识产权、建设工程、房地产、证券/基金/期货、金融。 目前服务的当事人用户超过10万人,服务过的企业客户近万家,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优良的职业操守和严谨细致的办事风格,得到了客户的广泛好评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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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欲退出,需考虑:一、是否满足合伙协议中的退伙条件;二、是否获得全体合伙人的共识;三、是否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参与;四、是否有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满足以上条件,合伙人可考虑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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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定情况下,合伙人对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如合伙人欲将份额转让给第三方,其他合伙人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但此权利的行使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合法转让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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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合作中,若双方对财务记录存在分歧,可寻求法律途径保护权益。若因账务问题导致一方获得不当利润,另一方有权要求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争议,如合伙账目不清,属于法院管辖。建议先友好协商,协商无果可依法提起诉讼。发现涉嫌犯罪,请及时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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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无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平等参与决策与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代表,具有广泛权力。合伙企业是营利组织,合伙人共同出资、经营、分享利润与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前者合伙人共担风险,后者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