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在涉及房地产买卖相关的中介合同中,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必须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义务、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以及对相关损失进行合理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对于已经事先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条款,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金额。而若双方签订的是定金合同,应当严格遵守定金罚则。在处理此类争议时,可以选择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多元途径来解决问题。
如果中介机构因自身原因违反约定,定金原则上应退还,甚至可能双倍返还。若因不可归咎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也应退还。但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违约,定金则无法退还。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向居间人承担居间报酬,居间人有权从代为保管的定金中优先扣除居间报酬。《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中介费不退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中介费损失。卖方违约与中介服务机构无关,除非双方有合同约定,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否则卖方违约的只能向买方要求赔偿这部分损失。
关于中介费退还问题,需具体分析。若中介成功促成买卖协议但因非中介原因交易失败,中介有权决定是否退还或部分退还费用。若未促成交易,中介无权收费,但可收劳务报酬。若因中介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必须全额退还中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