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当
购房者已经交
订金(
定金或认购金),但还没签订正式《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情况下,如果购房者已向卖方支付了订金(定金或认购金),但没有说明所交款项的性质,也没有任何约定,这种情况购房者都可直接向卖方或其
代理人要回所交款项。
2、在房屋竣工后,购房者已办理了入住手续,
卖方违约,因为这种是有签订
购房合同的,可按照购房合同上的
赔偿来进行
退房。一般情况下,
违约金的标准应当于一方违约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守约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调高违约金数额,退房承担违约金不超过30%。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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