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
王萍: 法学博士、副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中银(广州)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执业律师,中共党员。王博士现为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广东省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秘书长、广东省民营企业权益保障联合会常务理事、广州市不良资产管理协会金融稳定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王博士主持教育部、广东省等省部级课题共8项,发表CSSCI期刊论文近10篇,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功底和较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王萍律师团队可承办集团风控、投资并购、企业清算、上市培育、房地产、建筑工程、国际金融、财富管理等众多法律业务;尤其擅长企业资产并购重组、破产以及投融资等重大案件,具有驾驭大型、复杂法律实务项目的专业能力和经验。
立即咨询在取保候审期间,若担保人未能尽职尽责履行其应有的监督义务,导致被取保候审人躲避司法部门的传唤或实施犯罪行为,那么担保人可能将为此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例如遭受罚款处罚或是被撤销担保资格等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假如担保人明明知晓被取保候审者屡次触犯取保候审规定却故意隐瞒不报,同样有可能遭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反担保是保障担保方追偿权益的设计,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形式。其中,房产抵押需合法登记;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需办妥抵押手续;机器设备抵押需设备权属明确,易变现并完成工商或海关登记。自然人保证主要是连带责任保证,由具有偿债能力和相关关联的个人提供,如被担保人的股东、法定代表人等。所有反担保操作均需遵循法律规定。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费用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雇员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如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和侵权责任,对雇主造成的实际损失需赔偿。若行为触及商业秘密法规,雇员将面临行政责任;严重时,如构成犯罪,将受刑事制裁。
反担保的解除条件包括:1. 第三方为债权人提供担保;2. 债务人向该第三方提供担保;3. 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有权要求反担保;4. 反担保需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