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
宋卓彬,国家法官学院深造,浙江易盛扬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终身荣誉主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中国专业技术人才管理协会法律顾问客座教授,中国商业经济联合会企业法律顾问领域特约研究员。具有近10年的法律服务从业经验。宋卓彬律师携律师团队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继承、房地产纠纷、群体性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等拥有丰富的经验,率团队完成多宗复杂、重大、疑难的诉讼案件,并取得卓越的成绩。
咨询该律师首先,需明确的是,当父母的房屋获得拆迁并将补偿款赠予其子女时,这并不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应视作是子女的私有财产;其次,若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婚,他们无法对子女所享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只能针对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间共同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展开分配;这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划分方式,应当由夫妻双方自行商议确定。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共识,则应提交司法机构予以裁定。
关于父母房产在拆迁后所得之部分是否应归为儿子及其配偶的共有财产问题,须明确划分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得列入夫妻物质财产之列。若父母离婚,他们无法对子女的个人财产进行分割,仅能就夫妻间的公共财物展开讨论和划分权益。再者,当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问题时,应该由夫或妻两个人自主做出决定,若是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共识,则将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裁决,以确保公正公平的结果。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车辆,通常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如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则该车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同理,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若登记在一方名下,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若登记在双方名下且未约定份额,则为共同财产。
父母拆迁房屋的性质和归属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拆迁房屋视为父母个人财产。若子女及其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拆迁后所得房屋视为家庭共有财产。离婚时,需提起分家析产纠纷之诉,结合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因素综合判断。
女方父母拆迁房屋赠与女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需视情况而定。若属婚后财产,根据拆迁安置政策判断,涉及缴纳资金时视为共同财产,但比例需明确。家庭出资若由夫妻共同负担,从任何一方账户支出均不影响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