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徐晓倩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土地一级开发与流转法律事务部主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律师协会会员 北京破产法学会会员 执业年限:10年 专业领域:诉讼、仲裁法律服务、行政诉讼、房地产建筑工程法律事务、征收拆迁等
咨询该律师1.婚前以一方名义购置的拆迁安置房,即使贷款共同承担,仍认定为个人财产,需现金补偿另一方。 2.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后所得安置房归原所有人。 3.夫妻共有房产拆迁,安置房作为共同财产。
婚前房产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因为,拆迁补偿是对原房产所有人的财产权益的补偿,即使婚后获得,也只是原房产形态的转变,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时,这部分财产不应被纳入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这一规定确保了个人财产权益的稳定性和合法性,避免了因婚姻关系变动而引发的财产纠纷。
拆迁安置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取决于被拆迁房产是否为双方共同所有。若是,则拆迁后的安置房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安置房或补偿款在婚姻期间取得,但实为个人房产权益的转化。拆迁方给予安置房或补偿款,表明其基于被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依据民法物权效力延伸理论,安置房可视为原房产所有权的转化形式。
婚后拆迁安置所得房产,若原房屋为婚前个人财产,则安置房仍属个人财产;若原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或购房款由双方共同承担,则安置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拆迁安置房产的归属需根据原房屋性质和购房资金来源确定。若无明确协议,则遵循上述原则判断。
婚前房产拆迁后获得的回迁房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判断方式如下:若被拆迁的婚前房产位于国有土地上,并选择房屋补偿安置,且配偶不在安置范围内,通常该房产归对方个人所有。若配偶属于被安置范畴,则安置所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