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人走账清是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
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
离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
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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