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清算及结算在金融以及商务领域皆具有各自独特的内涵与功能。
为了向您展现两者间的关键性差异,特此提供如下解读: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含义方面,清算往往侧重于在某一组织终止运营或者企业破产之际,对于资产进行严谨合理的盘点以及配置,从而结束现有存在的所有法律义务和经济关联;而说起结算,则是在每项交易顺利达成后,依据交易结果对相关款项进行详尽且准确的计算与记录,以便确认该笔交易的圆满执行,同时完成付款和货物的交付。
其次,从重要性上来看,清算所扮演的角色主要是处理公司或者组织剩余资产,从而保护广大股民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比之下,结算则致力于确定各项交易所产生的权利和责任,详细记录资金运动过程,有效管理市场内货币的流通状况。
此外,在操作层面,清算并不涉及到
债权债务的转移,而是仅仅针对财产进行彻底的盘点与合适的分配;
至于结算,其工作重点在于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也就是实质性的资金划拨。
最后,在实施场合上,清算主要发生在企业或者组织宣告解散的那一刻起,需要经历的法律程序相对较为繁琐复杂;而结算则覆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诸多经济交易活动,乃是金融市场平稳运行的基石所在。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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