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房屋所有权到期时,将自动进行
续期操作,并且续期所需支付的服务费用将根据当期的标准1%-10%的比例,缴纳
土地出让金。毫无疑问,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的续期是必要的,因为国家无法提供无偿的
土地使用权供个人或组织使用,这要求我们必须及时地补足土地出让金以
保证土地使用权的延续。
另外,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期限,其最高限度应依据如下各种不同用途来具体决定:
(一)居住用地为70年;
(二)工业用地上限为50年;
(三)教育、科研及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则拥有长达50年的
使用权期限;
(四)商业、旅游和娱乐类用地的使用权限则为40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类型的用地则可享有50年的使用权限。
然而,这个
有效期是从土地使用权获得之日开始计算的,因此在实际情况下,会比50年更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文规定: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将会自动续期。
至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措施,则需依照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来进行明确规定。
最后,针对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以后的续期问题,也需按照相关的法律规范来执行,并在该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问题上,如果存在约定,那么即可参照此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则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条款来酌情处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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