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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种欺诈消费者行为

时间:2024.09.18 标签: 损害赔偿 产品质量 阅读:1446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十九条可能涉及到欺诈行为之一的商业行为:
1.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无法充分保证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性;
2.销售已失效、已变质的商品;
3.销售仿制产地、伪造或冒用其他厂商厂名及厂址,或是擅自修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3.销售仿制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识的商品;
5.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益;
6.销售仿制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夹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已由国家宣布淘汰且禁止销售的商品;
9.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设备或损坏计量设备的精确度;
10.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1
1.并非以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秦务;1
2.通过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样品展示等方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3.制造虚假或容易引人误解的现场商品说明和演示;1
3.利用虚构交易、虚标高成交量、虚假评价或者雇佣他人等手法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1
5.以编造的“降价促销”、“亏本甩卖”、“跳楼价”、“实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标示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6.借虚假的“抽奖销售”、“返还本金销售”、“试销销售”等形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7.声称为正品却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
8.夸张或隐藏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误导消费者;1
9.借助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法来误导消费者;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商家谎报工作所需物料,故意损毁、替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或与协议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无谓地更换原非需更换的零部件,盗用劳动成果或增加收费,这无疑会损害消费者权益;2
1.从事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商家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恶意串通等卑劣手段来损害消费者权益。
法律依据: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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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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