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十九条可能涉及到
欺诈行为之一的商业行为:
1.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无法充分保
证人身、财产方面的安全性;
2.销售已失效、已变质的商品;
3.销售仿制产地、
伪造或冒用其他厂商厂名及厂址,或是擅自修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3.销售仿制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认证标识的商品;
5.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侵害了他人享有注册
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权益;
6.销售仿制或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夹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将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已由国家宣布淘汰且禁止销售的商品;
9.在向
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设备或损坏计量设备的精确度;
10.骗取消费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后未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1
1.并非以其真实名称和标记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秦务;1
2.通过
虚假或易引起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样品展示等方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3.制造虚假或容易引人误解的现场商品说明和演示;1
3.利用虚构交易、虚标高成交量、虚假评价或者雇佣他人等手法进行具有欺骗性质的销售诱导;1
5.以编造的“降价促销”、“亏本甩卖”、“跳楼价”、“实惠价”或者其他欺诈性价格标示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6.借虚假的“抽奖销售”、“返还本金销售”、“试销销售”等形式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1
7.声称为正品却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1
8.夸张或隐藏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信息以误导消费者;1
9.借助其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法来误导消费者;20.从事为消费者提供维修、加工、安装、装饰装修等服务的商家谎报工作所需物料,故意损毁、替换零部件或材料,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或与协议不符的零部件或材料,无谓地更换原非需更换的零部件,盗用劳动成果或增加收费,这无疑会损害消费者权益;2
1.从事
房屋租赁、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的商家提供
虚假信息或采取欺骗、
恶意串通等卑劣手段来损害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