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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三个月交房违约吗

时间:2024.09.11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关于延期交房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这一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未做出任何强制性的规定要求,然而一般的商业习惯以及交易惯例却是如此实施的。在进行房产购买行为时,双方当事人通常会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来明确权责关系。在这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延迟交房事项进行约定,包括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比例和支付方式等详细事宜。所以说,赔偿金的给付与否完全取决于双方在签约过程中的书面约定,只要双方达成了相关的协议,那么在实际发生的逾期交房的情况下,就必须按照约定给付出赔偿金。然而,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进行具体的约定,那么就需要参照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所评估出的同类房屋,即同地段、相同结构、相似装饰装修,于近期租赁市场所应得租金水平作为赔偿依据,从而确立赔偿金数额。对于协商解决无果的赔偿金争议,双方均可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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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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