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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转让写长期好还是永久好

时间:2024.08.28 标签: 征地拆迁 土地承包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土地使用权并无法定情况下被赋予永久期限,无论是公民个体、企业组织或是政府机关,在获得土地使用权时,均须受到时间约束。
就目前而言,住宅用地的最长使用期限设定为七十年。
当土地使用权接近于使用期限届满之际,国家有权通过支付一定金额的偿还费用进行收回,或者要求土地使用者重新缴纳一定的出让金,从而使其得以继续享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涵盖了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农民群体以及普通公众,当然也包括三资企业。
只要符合规定的法定条件且按照相关程序或达成的约定持有该国有的或者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便可享受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和有限处置的权力。
“出让土地使用权”则专指以土地所有者之地位,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规定年限之内让渡给土地使用者。
在此过程中,土地使用者必须向政府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才能获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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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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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则通律师, 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厦门中院特邀调解组织调解员 职业履历 刘则通律师自从业至今办理各类案件,参与大量交通事故、劳动工伤等人身损害法律纠纷,专注于该领域的实务操作,专心于该领域的技能研究。 刘则通律师曾先后成功代理多起上述类型案件,并曾诉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所代理的案件入选福建省律师行业二零一六至二零一八年度民商事诉讼、仲裁领域最具影响力十大案例。 刘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从业以来参与办理大量的诉讼和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办案经验,能够根据每个客户所需法律服务的服务要求、具体规模、事务进展,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确保高质高效地完成服务项目。同时,始终坚持“责任为先,全力以赴”执业精神,秉承亲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和专业、高效的执业风格,赢得当事人的好评。 刘则通律师个人公众号:刘则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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