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质押权和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
质押与抵押主要区别在担保物、占管方式、效力及处置权。抵押物多为不动产,如房产,占管权不转移;而质押物为动产,如存款单或机械设备,占管权转移。抵押效力有限,需法院裁定处置;质押则债权人可直接处理,无需法院介入。
质权与留置权的主要差异在于:质权基于双方自愿约定,债务到期未偿时债权人可强制执行;而留置权由成文法规定,债务到期未偿时需遵法程实施权力,且债务人提供替代性担保时留置权失效。两者在设立条件、占有要求、法律关系客体处理及失效方式上均有所不同。
质权与抵押权在担保标的、成立要素、担保功能、实施工具和优先顺序等方面均有所区别。质权基于动产和权利的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针对不动产和特定动产。质权成立需转移占有,抵押权则需登记。质权可留置标的物,抵押权则主要通过优先受偿实现担保。实施时,质权人可自行处置财产,抵押权人需通过法院拍卖等方式受偿。在同一标的物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质权,而未登记的抵押权则遵循先设立者优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