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非法一房二卖引发的占有行为,是否构罪在实际情况中,一房二卖的事件并不被普遍认为属于犯罪行为。然而,若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财产之目的,其主观心态具备欺诈性质,进而与他人签订购房合约,通过此种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大量财物,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被视为犯罪,并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关于司法拍卖房产出现一房二卖现象时的法律责任界定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现“一房二卖”现象时,所应承担之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民事赔偿责任。当未能获得房屋买受人同意解除购房协议之时,需对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进行全面赔偿,同时须归还其此前支付的全部购房款项;其次是行政责任。
法院在处理一房二卖纠纷时如何进行裁决针对一房二卖的纠纷,我们主张遵循如下裁判原则:1. 如果两份买卖合同均尚未开始履行,则应尊重签订在先的顺序原则。2. 如其中一位买受人已成功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应当坚守物权优于债权的基本原则。3. 若两位买受人均未实际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应偏重占有在先的原则。4. 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就应该坚持履行在先的原则。
关于一房二卖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路径在面对一房二卖这一问题时,我们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首先,买受人有权寻求解除房屋购买合同,同时要求卖方归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另外还能获得损害赔偿,以及请求卖方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关于二手房买卖过程中,若一方违反定金协议,定金是否将被没收的法律问题在此告知阁下,在我们日常所涉及到的二手房房屋交易上,若买方选择退出这场交易,即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行为。这时候,作为卖方,其有权拒绝将之前所缴纳的定金退还予买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