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延迟交付房屋的
赔偿问题,目前普遍采取的标准是,将
违约金设定为每延误一天便向购买方支付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作为惩罚。然而,如果卖方
当事人对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感到异议,并要求降低比例,那么他们必须证明实际的违约金超过了所导致的损失的30%。反之,当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无法弥补其损失时,则需要以实际的损失作为依据来申请提高违约金的金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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