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房地产纠纷案件提
起诉讼地点问题乃是解决相关争议过程中的关键议题之一。依据现行的司法
法规,房地产纠纷一般实行专属
管辖原则,也就是说此类案件应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初级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然而,当某份合同已经得到全面执行且实际上的履约地点与其事先约定的履约地点并不相符时,此案应依照被告的居住地址以及其同意的履约地点进行地域管辖。如若双方尚未开始执行合同,且先前约定的履约地点并非位于任何一方当事者现居住处,那么当遇到此类情形时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初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该起案件。对于了解并准确把握房地产
纠纷案件提起
诉讼地点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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