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存在延迟交付房产之情况,则相应的
赔偿标准如下:即在每一个延期之日起,将
违约金设定为以买卖总体价格作为基数,按照万分之五的比例进行支付。在经过双方协商后,若有一方认为所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并据此提出减少要求时,应以违约金超出实际损失的30%为基准,适当降低违约金的金额;反之,若有一方认为所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并据此提出增加要求时,应以
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失为准,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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