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吴中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丰富的诉讼经验。专注于婚姻继承领域、劳动领域、医疗美容领域及企业法律顾问,在实践过程中处理过大量不同类型的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咨询该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条文,用人单位应依照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以及国家的具体法律法规,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因此,在试用期内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从理论上来讲,您所在的用人单位不能克扣或者拒绝支付相应的工资待遇,除非在此期间因个人原因给企业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在普遍情况之下,工资应当在员工正式离职当日即刻进行现场结算。
在试用期离职的劳动者,工资结算方式一般是按照其与雇主事先约定的工资标准,结合实际工作天数精确计算。从常理来说,雇主有义务在劳动者完成离职手续时,及时结算工资。如果雇主故意拖延或克扣,这是违法的。
在试用阶段离职时,通常需要一次性清算薪酬待遇。不过,有些机构可能会按照常规流程,定期发放。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保障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薪资。
试用期间,您要离职,工资应该按照您和雇主约定的标准来算。一般来说,会根据您实际上班的天数来给您发工资。雇主不能随便扣您的工资,也不能拖着不给您。
在员工离职之后,企业必须在与该员工解除了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时,即刻将员工的薪资全部结算完毕。并且,这笔款项应当以货币形式一次性地付清。然而,若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对薪酬支付的时间及方式作出了另外的约定,则仍然可以按照此约定来实施薪资结算。倘若由于求职者个人的原因导致了雇主方遭受经济损失,雇主有权根据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向求职者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