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大家都知道,借条里的那个违约金,其实没有什么硬性规定说要定多少才行。这个东西都是你们自己在签借条的时候商量好的,但是得注意,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太高或者太低了,要不然都会有问题。比如约定得太高了,就算你不小心违约了,人家也能找法官帮他们降低点;如果约定得太低的话,你这边可就没那么幸运了,有可能法官还会让你多赔点。
所以说,大家在约定违约金的时候,还是要本着公平、合理、讲诚信的原则,这样才能保护好我们双方的利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明文规定,倘若双方达成借款协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并对此有所约定,当事人之间即可就逾期偿还债务行为约定相应的违约金。当然,若约定的这一金额不足以弥补违约所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法院及仲裁机构有权应债权人之申请,对违约金金额进行适度上调;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对违约金金额进行合理下调。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合法的,然而,违约金的具体金额需与实际损失紧密相连并相称。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对方所造成的伤害,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应受损害方的申请而适度地提升违约金;反之,若违约金超出了实际损失过多,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依请求适当降低违约金。
在刑事拘留期间提供取保候审,所需要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并非固定不变,而是会依据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如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家属社会风险性的评估、案件本身的严重程度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此亦做出明确规定,其中彰显了以保证金应能有效地起到保证作用为主旨,具体的数额则需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