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解决房屋登记争议的方式主要有三种:首先是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建立良好沟通,理解对方立场,寻找共同点,达成和解协议;其次,符合条件的借用人可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或异议登记;最后,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决,依赖当事人的自觉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来解决争议。
在双方明确协议且不违反法律与公德的情况下,代购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只要不侵犯善意第三方权益,且房产满足产权变更的法律条件,实际出资者(借用人)有权要求登记人办理所有权转移。此时,房产所有权应归实际出资者所有,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一合理诉求。
在法律实践中,借名购买房产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双方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借名买房的意愿,排除其他可能性;二是借名者必须实际承担购房款,体现自愿与公平原则。只有这样,所有权才能归属于真正出资的借名者。
关于“借名购房”及其房产权益之认定问题,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动产将实行全面统一的登记管理体制,任何房屋产权的创设、变动、转移及消灭均需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登记后才具合法性与有效性。具体到房地产领域,其物权变动须以上述登记事项为主要参考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实际进行产权登记的一方,而不仅仅是出款人所拥有的债权权利。
优先推荐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便交由双方均认同之人士进行介入调停。如调停亦无果而终,则诉讼至法院为唯一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订立之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若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要求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能生效者,应遵循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