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未提前一个月告知租赁合同到期是否构成违约租赁合同即将期满之际,倘若未提前告知出租方一个月时间,就可能构成违约之举。通常来说,在决定结束租约之时,必须向出租方给予充分的预先通知。对于租赁期限未能达成一致或约定不够清晰明了,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可视为无定期租赁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务必在合理期限内尽早通告彼此时方可生效。
租房合同未到期而单方违约的处理方式1. 依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执行。当涉及房屋租赁交易尚未完全到期却因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补偿问题时,应依照合同中的明确条款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和方式。2. 若合同中并无相关规定,则需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衡量。在部分特殊情况下,由于合同签署各方并未能普遍预见可能出现的合同风险隐患,导致在合同规定中未能做出明确约定。
在租房合约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际,倘若业主提前单方面终止租约行为,则无疑构成了违约之举。依照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业主理应对其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此过程中,即使业主愿意支付金额较大的违约金作为补偿,但租户仍有权利选择继续按合同约定居住下去,而不受任何强制限制。尽管如此,若原业主严重违背租房协议条款,那么除须巨额支付违约金之外,还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违约赔偿金应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若提前终止合同,需按约定支付。赔偿金可能因实际情况而调整,若合同规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提高;若高于实际损失,可降低。
若租赁协议明确规定了违约金,应按约定执行,支付指定比率的违约金。如合同中明确房屋租金违约金为一个月租金,违约时,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支付等同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作为违约损失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