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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抽奖后来不承认算不算欺诈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021人
律师解析:
在众多行为中,利用抽奖误导消费者有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行为,然而究竟是否构成欺诈,还需结合实际情形进行深入分析。倘若商家出于非法占有的动机,通过编造抽奖环节存在的虚假事实或对真实情况故意遮掩等手段,引诱消费者支付数额较大的财物,那么这种行为便有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诈骗罪。以下将对此进行详尽的剖析:
首先,诈骗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素:
1.犯罪主体为自然人或单位;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4.客体为公私财物所有权。
其次,利用抽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若能满足以上四个要素,便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商家是否构成诈骗罪,不仅要考察其主观意图,还要考虑到消费者是否因商家的误导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商家仅实施了不当的诱导消费行为,并无非法占有消费者财物之意图,那么其行为或许只能被视为民事欺诈,而非诈骗罪。
同时,如果消费者并未因商家的误导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或者损失金额相对较小,那么商家的行为也未必会被判定为诈骗罪。
总而言之,利用抽奖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有可能构成诈骗,但具体是否构成诈骗仍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若商家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消费者确实因商家的误导行为而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那么商家的行为便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与举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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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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