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同济大学刑法学法律硕士。曾处理百余件刑事案件,多次为委托人成功争取到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成功为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减少犯罪金额。在金融领域拥有深厚的背景,曾在多家全球500强知名险企等金融机构任职,积累了近十年的业内经验。在金融机构任职期间,通过详尽分析各类案件资料,精准制定调查方向,成功甄别多起保险欺诈与诈骗案件。随着当前社会对多领域综合人才得需求增加,从深耕多年的金融犯罪领域,凭借积累的案件经验、交叉领域的重叠以及监管资源延伸至综合领域,成功转型为刑事辩护律师。专注于金融犯罪领域并综合发展,多次为当事人提供高效辩护,并为受害者提出精准的刑事控告,赢得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 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保险赔偿纠纷。 (部分案例) 1.某软件科技公司与某国有公司技术服合同仲裁案,为其挽回近二百余万经济损失; 2.纪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为其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3.张某某涉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案,为张某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4.魏某涉嫌强奸罪案,为魏某提供刑事辩护并成功为其取保候审; 5.廖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为廖某某提供刑事辩护,法院认可并采纳其辩护意见,最终从轻量刑; 6.L某国家赔偿案,为L先生争取到百万元国家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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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项明文规定,虚构债务罪系指不诚信之人通过编撰虚假事实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而干扰司法程序执行或严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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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未偿本无直接源自于刑事事件之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二百二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类型往往涉及借由虚伪陈述事实、对真相予以掩盖等手法,从他人处获取巨额财物的行径。然而,仅仅作为一种欠款争议,倘若并未采用欺骗、行骗等非法途径,一般而言不会直接引发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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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贷款有意拒绝归还往往并非刑事犯罪范畴之内,而是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刻意回避还款义务,且这种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则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案件中,如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和裁定具备执行力,但仍予以拒绝并且情节严重者,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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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证实借条虚假诉讼案件的犯罪事实,首要步骤便是搜集并深入剖析各类确凿无疑的证据,以揭露涉嫌虚假诉讼的借条的确切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