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概念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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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主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3、客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客体是有关国家网络安全的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方面表现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明知”,就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所谓“互联网接入”是指通过特定的信息采集与共享的传输通道,利用相关传输技术完成用户与IP广域网的高带宽、高速度的物理连接;所谓“服务器托管”,是指为了提高网站的访问速度,将您的服务器及相关设备托管到具有完善机房设施、高品质网络环境、丰富带宽资源和运营经验以及可对用户的网络和设备进行实时监控的网络数据中心内,以此使系统达到安全、可靠、稳定、高效运行的目的;所谓“网络存储”,是指将存储设备通过标准的网络拓扑结构连接到一群计算机上,目的在于帮助解决迅速增加存储容量的需求,简单的说就是将电脑上的东西存放在网络上。网络存储结构大致分为三种:直连式存储、网络存储设备和存储网络;所谓“通讯传输”,是指由一地向另一地进行信息的传输与交换,简单的说,就是信息的传递,其目的是传输消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结果犯,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何为“严重情节”,有待于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的规定。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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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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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标准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3、有以上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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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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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 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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