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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项目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989人
律师解析:
(一)如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且经过合理催促后依然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则相对的另一方可依法享有解除被延迟履行的那部分合同之权利。就此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给予了“合理期限”这一概念较为清晰的界定,即若出卖方延迟交付其房屋给买受人,并经后者多次且合理地催促而在三个月之内仍未得到妥善履行,那么,针对此类情况,当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之时,相关部门对此种请求应当予以充分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
(二)关于延期交房90天在我国现行法中的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出卖方如若未能按期交付其所出售之房屋予买受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他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双方还可依照合意设定一旦一方违约,应当依据违约情节向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亦或是约定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
(三)在一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通常都会对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详细约定,将其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计算:第一阶段为90天以内,适用一个固定的计算标准;而第二阶段则是超过90天之后,标准将会有所提高。至于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标准,则需视具体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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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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