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拆迁
安置房的
赠与协议有效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类房源同样具备合法赠与权益,只要
当事人前往当地
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便可实现这一目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拆迁安置房
物权尚未真正实质性转移之前,
赠予方仍有权予以撤销先前所作出的
房屋赠与决定。
就赠与关系中的
税费问题而言,若赠与方与接受方属于
直系亲属或姻亲关系,则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即免缴
契税。
征用拆迁制度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补偿后施行的一种具有强制性质的行政法行为,其核心原则在于
公共利益的紧迫需求以及应当给予的公正
赔偿。
为维护公众利益,政府仅能在特定的公共利益需要之下,经过规范程序,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充分赔偿之后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
土地使用权。
在
征地拆迁操作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相当严谨,包括报备前公开公告、调查研究、
听证会、上报审批流程、确立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开通知等诸多环节。
通常情况下,造成
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因为双方签署了拆迁
赔偿协议书,从而完成了药物征收;
在此情景下,原本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会随之消失。
另一种可能是,拆迁主办机构通过申请司法强行拆除,经由法定的
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征收事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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