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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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咨询法律规定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补偿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国家在特定公共利益需求下,如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住房、城市改造等,有权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司法征收与拆迁。这一过程需由拆迁部门与拆迁方协商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补偿协议,强调参与方行为能力、补偿条款的合法合理性及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的公正执行依赖于这些关键要素的满足。
1.村庄重新规划或变更时,被迁移农民的合法住宅和附属设施将获独立的经济补偿,与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分开。 2.“分开补偿”指土地补偿费与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完全分离并分别计算,二者在农村地区相互独立,无必然联系。 3.农村宅基地属村级集体所有,使用权分配给农民,需建符合要求的住房。拆迁时,农民获两种不同性质的补偿款。
1.土地补偿费:按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2.安置补助费:根据需安置农业人口数和被征收地面积计算,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不超过十五倍。 3.青苗补偿费:新栽作物按单季产出三分之一补偿,生长中作物按单季产量补偿,多年生树木建议移栽,无法移栽则按实际价值补偿。成熟森林资源不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按相关法规支付农田水利设施、水井、人工鱼塘等迁移或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