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咨询该律师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有权在以下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协议:1)未按期交付租赁物,经书面催促后仍不履行,承租人可提前终止;2)租赁物存在严重瑕疵影响正常使用;3)租赁物品有明显缺陷危及安全;4)承租人滥用或违反约定损害租赁物;5)未经许可转租;6)承租人长期拖欠租金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补缴。
视情况而定。在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可以,只要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况,那么当事人就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直接解除合同。在协议解除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必须都同意解除合同,才能导致合同被解除。如果在没有法定解除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承租方在特定情况下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这些情况包括:租赁物损坏、存在安全隐患、承租人不当使用、未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以及未经允许擅自转租。出租人在这些情况下有权以法定解除形式终止合同。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有权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1)出租者未按时交付且多次催促无效;2)租赁物质量不达标影响经济效益或权益;3)租赁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4)承租不当致租赁物受损严重;5)未经许可转租给第三方;6)未按期缴付租金,经催告后仍逾期。以上行为可能导致出租者解除合同。
单方解除住房出租协议,应遵循合同约定,或支付相当于租赁合同金额20%的赔偿金。具体赔款金额可考虑违约情形和实际损失,若违约行为造成严重伤害,违约金可适度提高,但不超过实际经济损失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