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一、在
债务人存在众多
债权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下:
各个债权人应当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法律契约进行正常的
债务清算,各自对相应部分内的债务具备权益并获得妥善归还,确保相互之间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干扰或者冲突;
倘若债务人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导致所有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提出
强制执行申请并需参与分配时,对于已经依法生效的多份法律文件所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内容,若各个债权人在对执行标的物未享有
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则应按照
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实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利益;
而在多个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类型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以其对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持有为基准,将其优先置于金钱债权之前予以优先清偿。
二、在债务人与同一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似性质的债务关系,并且没有额外条款之约定的条件下,清偿顺序应当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应对已到履行期限的债务进行优先清偿;
其次,当所有债务均已到达履行期时,需优先偿还对债权人提供的
担保不足或者担保金额相对较少的债务;
再次,若担保金额相等且各类
债务承担力度亦无差异的情况下,需优先考虑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最后,若是各类债务的负担程度一致,就应根据债务重要性的高低依次进行清偿,同时对于
到期时间相同的各项债务,应当按照它们的比例进行分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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