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地产
抵押与
质押之间的主要差异在于:
首先,两者的标的物存在显著的区别。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房地产抵押的标的物应为不动产物件,而质押的标的物则需为流动资产或证券化权益等具有实际经济价值的凭证;
其次,两者的特性也不尽相同。
作为一种传统的
担保方式,房地产抵押的特点在于不转移对抵押标的物的实际控制权和占有;
相较之下,质押更加强调对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和占有权的转移,这是其显著性的特征之一;
此外,关于标的物的管理责任方也存在明显的区分。
在房地产抵押中,
抵押人承担着对
抵押物的保管责任并享有对抵押物的
使用权,而
抵押权人并不直接参与标的物的保管工作。
在质押情形下,质权人需承担对标的物的实质性保管责任,且出质人不得干涉标的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最后,从设立权利数量的角度来看,两个领域稍有不同。
在房地产抵押领域内,在同一标的物上及同一时间段内,可以同时设定多个
抵押权(除非出现了重复抵押的状况),从而实现相对灵活的担保安排;
然而,在质押领域,一旦设置了质押权之后,即无法再依样进行多重设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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