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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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借款凭证,仅凭借贷行为本身并不足以被视为欺诈,但若借款人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隐瞒关键事实,导致贷方错误判断并因此向其支付款项;同时该借款人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坚决拒绝偿还贷款,甚至刻意躲避债务,则可以被认定为欺诈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匿真相等手段,致使受害者陷入误解,从而取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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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在缺乏书面借据的情况下,也能够借助于其他相关证据揭示出债务与债权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短信息或者电子邮件往来、知情者的口供等等。如果所涉借款数额较大,那么我强烈建议您考虑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以便通过合法的方式进行追偿。在诉讼阶段,法庭将全面评估各类证据,从而推断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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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诉讼程序以追回所欠债务时,欠条的原始文本无疑是极为关键且重要的证据之一,然而它并非必备条件。若仅有副本,则可能需借助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例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词等等。然而,相较于仅持有副本,拥有原始文本往往能更为有效地证明债权的真实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始文本被视作更为直接、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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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协议缺失的情况下,该借款仍有可能被视作有效,然而,要证实这一借款确实产生于特定期间将会变得更为困难。在日常实践中,法院往往会对转账凭证、见证者的证言、短信息或者邮件等通讯记录,以及其他与该借款有关联的线索进行综合考量,以确定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若借款人能够明确承认其曾向他人借款,那么即使在没有书面借款协议的前提下,该借款也有可能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