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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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管辖主体历来被认为应由被告的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负责。若债务人蓄意实施财产转移行为,这将直接波及到债权人对于被告财产权益的保护与撤销权的申请运用。就此类情形而言,其采取诉讼行动是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然而,如若债务人的常驻地点并不与其住所地完全同属一地,在此情况下则允许其在其他原因导致的常驻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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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款人离世之后,其遗产将被用来偿还其生前所欠下的债务。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若借款人的遗产未有人继承或接受遗赠,那么这些遗产将归属于国家,用于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投入和使用;倘若去世之人在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则其遗产应归属该组织所有。因此,在处理借款人的遗产时,其首要任务便是用于偿还其生前的债务,待多余遗产处理完毕之后,按照上述法纪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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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人不幸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定,详细检索和追溯债务人留下的各类资产。如若债务人留下的遗产既未有任何亲属继承,又无任何人接受了他的遗嘱遗赠,那么这类遗产将会被划拨给国家,以便投入对公众利益有着重要影响的公益事业中去。若该亡者生前属于集体所有制组织的一员,其留下的遗产将归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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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负债人离世的情形下,被告的确立往往取决于负债人生前的继承人是否已接纳了其遗产。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仅以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项。这就意味着若继承人决定行使自己的继承权,那么他们便产生了独立承担起清偿债务义务的责任,从而得以作为被告参与到相关诉讼程序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