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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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遇名誉权与肖像权侵害,应搜集证据,如侵权日期及损害。尝试沟通,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表示歉意并赔偿。未果可诉诸法律,法院将依事实公正裁决,责令侵权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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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誉权系指通过侮辱、诽谤等恶劣方式,故意损害他人声誉,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这包括编造散播虚假信息及使用侮辱性言辞进行攻击。此类行为可能对受害人的职业发展、日常生活及心理健康造成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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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侵害名誉权案件,法院据实裁决。轻微情节下,常判侵权方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表示歉意并恢复名誉,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若情节严重,致受害者重大经济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赔偿额或增,且侵权者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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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名誉权常通过侮辱、诽谤贬低他人,制造不实谣言或散布有害言论,严重影响他人社会评价。侵犯肖像权则指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如用于商业广告等,均属违法。两者均侵犯了个人合法权益,应受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