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咨询该律师配偶一方的担保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如果该担保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商业活动,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有债务。如果只是为对方的个人债务作担保,且不涉及夫妻共同生活或产业,通常会被视为个人债务。
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为第三人提供担保,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不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必需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担保行为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共同的意愿,那么另一方可能需要承担债务。否则,如果被担保方不知情,通常不需要承担责任。
夫妻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一般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是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那么另一方可能没有从中受益,并且该担保行为也不是基于家庭的日常所需。债权人如果想要认定该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担保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者是双方都有共同的意愿。否则,就不能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该债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他人提供担保,一般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有关,或者夫妻双方事先有过约定。担保是个人的决定,是基于个人的意愿和判断做出的。但是,如果配偶在事后追认或同意承担担保债务,那么该债务就会转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特殊情况下,配偶一方作保证人,可能要用共同财产偿债。要是夫妻双方都知道并同意保证责任,或者债务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经营,那么共同财产就会被用来偿债。不过,要是另一方能证明债务是保证人一方的个人债务,且没用于家庭,就可以主张只用保证人的个人财产偿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