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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担保能否认定共同

时间:2024.08.2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218人
律师解析:
配偶一方为其伴侣提供的担保责任通常情况下并不被自动判定为共同债务
在此类情形之下,需对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与综合分析。
若该担保行为旨在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产业运营以及双方共有的商业决策等方面的需求,那么便有可能被确认为属于夫妻双方共享的债务负担。
然而,倘若仅由某一方单独为对方的个人债务承担保证义务,而该行为并未涉及到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产业运营等领域,则往往会被视为个人债务范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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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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