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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一方担保民法典抵押权人如何实现

时间:2024.08.16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71人
律师解析:
当夫或妻之一方为他人的债务行为提供保证时,抵押权人有权实施其抵押权,然而此举需依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与判断。
倘若夫或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并且该担保债务被明确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在行使其抵押权时,原则上只能针对提供担保一方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
然而,若夫或妻一方是用夫妻共同财产作为担保,或者无法证明该担保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那么在抵押权人实现其抵押权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牵涉到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必须确保不会损害配偶另一方的法定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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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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