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已经
宣布破产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具备进行
诉讼的权力。
虽然
破产程序的核心在于对企业现有财产进行
清算以及妥善处理所涉及的
债务问题,但是在此期间,由于诸多特定原因,破产企业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例来说,对于破产发生之前产生的一系列
合同纠纷以及
债权债务的明确认定等事宜,都有可能引发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破产企业在行使
诉讼权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诉讼行为往往需要在
破产管理人的严格监管与指导之下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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