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
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通常会根据
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来进行核算。
即从劳动者开始进入该公司之日起算,至
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为止,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金额作为补偿。
若劳动者在原单位服务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则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则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份中所获得的平均
工资收入。
然而,若劳动者在该期间的月工资收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此基础之上,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将提高到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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