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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

时间:2024.11.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某位股东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便将股权进行了流转,该行为仍然有可能被追责
换言之,倘若受让方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出让方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那么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而受让方也需对该等责任承担起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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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固定资产入股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

陶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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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1、股权转让公告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90天。2、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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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情况:一、如果该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则该协议有效;二、不符合上述情况的,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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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胜律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陶胜律师现为华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也是胜道律师团队创始合伙人。 团队专注政企法律顾问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 目前担任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龙华区政府、龙华区司法局等多家政府单位,中广核集团、深圳市文锦中学、郑卫宁慈善基金会等国企、事业单位常年/专项法律顾问。 同时担任多家上市公司及科技类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专注复杂商事诉讼、股权顶层设计与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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