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能否追加
时间:2024.11.11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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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某位股东尚未按照法律规定完全履行其
出资义务便将
股权进行了流转,该行为仍然有可能被
追责。
换言之,倘若受让方已经知晓或理应知晓出让方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那么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而受让方也需对该等责任承担起
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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