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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降薪降职调岗,变相走员工,如何赔偿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409人
律师解析:
当某家企事业单位未经受雇员工的同意而私自调整其薪酬、职位与岗位,甚至以这种方式来诱导或强制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时,该名员工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并主张相应的赔偿权益。
通常情况下,员工有权利要求企事业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具体而言,经济补偿金将根据员工在该单位的服务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即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对于服务年限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则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年限低于六个月的员工,则仅需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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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皓律师

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

张皓律师,自1999年以来一直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拥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和律师资格证书,累计处理企业和社会民商事及刑事诉讼案件近两千件,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对刑事案件辩护与代理,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劳动争议、房地产、交通事故等民商事案件比较专长。联系业务前请务必电话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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