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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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有所延长时,必须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拘留期限的上限为37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重罪,同时存在逃逸、串供等行为,则可依法申请延长拘留期限。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进行拘留期限的延长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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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被拘押者被处以刑事拘留时,他们在拘押期内将难以进行正常的工作活动,因此,在此阶段对他们进行的考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正常出勤。在此期间,他们将会被视作是缺席状态,然而,是否该记录在旷工条目中或者采取其它形式的处理措施,则主要取决于雇主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然因刑事拘留所涉及的是个体法律责任问题,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劳工法律事务,故一般性的劳动法律并未就此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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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并非直接对应当事人被定罪后所应承受的判刑天数,而是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限制其人身自由形式,这一期限的上限为37日。而最终的判刑天数则需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量。一旦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刑期将依据罪行的严重程度从数个月至无期徒刑等不同等级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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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行使刑事拘留权限时,其最长拘留期限通常限定为37天。具体来说,该期限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是在案件调查环节中的最长拘留期限为30天;其次是在对拘留期满后嫌疑人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过程中,检察院享有7天的审查决定期。若在此期间内,警方未能获得检察院的批捕许可,则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