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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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借贷行为本身并未被视为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包括第二百六十六条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诈骗罪与侵占罪都需要行为主体具备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同时通过实施捏造事实、予以隐瞒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非法占据等手段来实现。然而,一般的借贷行为如果未能按约偿还债务,则常常会引发普通的民事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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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零七条之一项明文规定,虚构债务罪系指不诚信之人通过编撰虚假事实来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进而干扰司法程序执行或严重侵犯他人所有权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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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未偿本无直接源自于刑事事件之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以及第二百二十四条之明文规定,犯罪类型往往涉及借由虚伪陈述事实、对真相予以掩盖等手法,从他人处获取巨额财物的行径。然而,仅仅作为一种欠款争议,倘若并未采用欺骗、行骗等非法途径,一般而言不会直接引发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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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贷款有意拒绝归还往往并非刑事犯罪范畴之内,而是属于民事法律纠纷。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具备清偿债务的经济能力但刻意回避还款义务,且这种行为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则有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具体案件中,如债务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和裁定具备执行力,但仍予以拒绝并且情节严重者,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