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工伤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员工在规定期限内停止工作并接受治疗期间,其原始
工资以及福利待遇保持不变,这笔款项会由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以每月的形式进行支付。
所谓的"原始
工资福利待遇"通常是指该员工在受伤之前的12个月里所获得的平均月收入,其中包括了计时工资或
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等各类货币性的收人。
但是值得留心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已经按照相关
法规为员工购买了
工伤保险,那么其中的一部分费用将会由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费用都必须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这些费用,
工伤员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
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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