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
仲裁当庭提交
证据的有效性,需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一、一般情况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相关规定明确了
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时间要求。
当事人需要在
举证期限内向
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
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
仲裁程序的有序进行,让双方都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了解对方的证据,做好相应的应对准备。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交证据,那么按照规则,就会被视为放弃了举证的权利。
所以,正常情况下,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举证期限来提交证据,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证据能够被仲裁委员会合理考量。
二、特殊情况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当事人在
举证期限届满后,可能因为一些客观原因,像新发现了对案件有重要作用的证据,而此前在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供。
并且,该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有着重大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准许后,就可以在庭审时提交该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当庭提交证据,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不会采纳。
综上,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当事人最好严格遵守举证期限提交证据,防止因
逾期提交而使证据不被认可。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发生
劳动纠纷进入仲裁程序。举证期限内小朱未提交关键证据,当庭才提交,称新发现该证据且对案件影响重大。小李则认为小朱逾期提交,证据不应被采纳,双方就该证据有效性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按照一般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小朱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按规则本应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2、若小朱能证明是因客观原因新发现该证据,且对案件事实认定有重大影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并获准许后,当庭提交的证据可能被采纳;若无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很可能不采纳其当庭提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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