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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清偿顺序是什么

时间:2025.01.21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65人
律师解析:
抵押物清偿顺序具体说明如下:
一、抵押权已登记情况
当抵押权已登记时,会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这是因为登记时间的先后反映了抵押权设立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其受偿顺序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例如,A在1月1日对某抵押物进行了抵押权登记,B在2月1日对同一抵押物进行登记,那么在清偿时,A将优先于B获得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的受偿。
二、已登记与未登记并存情况
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这是由于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公信力,通过登记,其他相关方能够知晓该抵押物上存在的权利负担,能更好地保障抵押权人的权益。
比如,C的抵押权已登记,D的抵押权未登记,那么在清偿时,C会先于D获得受偿。
三、抵押权均未登记情况
若抵押权均未登记,就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即各抵押权人按照其债权在总债权中所占的比例,就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受偿。
例如,E和F的抵押权都未登记,E的债权占总债权的40%,F的债权占总债权的60%,那么抵押物变现后,E将获得40%的价款,F将获得60%的价款。
需要注意,同一财产上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需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序。
实现抵押权时,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分别对小静的同一抵押物主张抵押权。小朱的抵押权于1月登记,小李的于2月登记,小胡的未登记。之后抵押物变现,在分配价款时,三人就清偿顺序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的抵押权登记时间早于小李,按照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的规定,小朱应优先于小李获得抵押物变现所得价款的受偿。
2、小朱、小李的抵押权已登记,小胡的未登记,根据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规则,小朱、小李应先于小胡获得受偿。在小朱受偿后,剩余价款再由小李受偿,最后若有剩余才轮到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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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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